1.1 鉴于,有关服务商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支付宝”)签署了《业务协作协议》等合作协议(协议名称以双方实际签署的为准,以下简称“《协作协议》”)。本规范作为《协作协议》附件《服务商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服务商应该严格遵守本规范中对支付宝标识、品牌、logo等(以下简称“支付宝标识”)使用的具体规范。
1.2支付宝品牌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服务商等凯发k8官方网娱乐官方的合作伙伴共同努力。本规范的目的是维护“支付宝”品牌,引导所有使用“支付宝”品牌的服务商理解并遵守本规范。
1.3 本规范旨在提供“支付宝”品牌的使用规范指引,服务商使用“支付宝”标识的行为都必须在取得支付宝或其权利方的在先书面审批后方可进行。
1.4本规范是一个动态更新的文档,我们会根据市场、运营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支付宝将通过凯发k8官方网娱乐官方的公告等方式通知服务商,请您保持关注。
1、 支付宝标识使用规范
1.1 支付宝标识式样
服务商可以在蚂蚁金服的凯发app官方网站官网()下载标准的标识图样,服务商在任何允许使用支付宝标识的情况下必须同时清晰标注“合作服务商”字样。
2、服务商的介绍、网站等使用规范
2.1服务商官方介绍规范
1)服务商的性质:服务商和支付宝实际签约协议主体公司名称 合作服务商 ,比如服务商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签约的,则服务商的性质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作服务商。
2)服务商在对外介绍时应使用的规范格式:服务商和支付宝实际签约协议主体公司名称 合作服务商。
3)服务商在任何场合或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公司宣传、网站页面、海报、业务手册、与客户沟通等时),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书面或口述)使用非规范格式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宣称自己是蚂蚁金服或支付宝的代理人、蚂蚁金服或支付宝o2o产品的经销商或代理商或中介商、蚂蚁金服或支付宝的雇员或合伙人、蚂蚁金服或支付宝的最大或唯一或独家或战略等的合作服务商、蚂蚁金服或支付宝xx地区销售服务中心、分公司、办事处、渠道运营中心等。
2.2 服务商网站规范
1)服务商官方介绍必须符合第二条第2.1款的规定。
2)服务商使用的公司名称、网站域名等均需向支付宝备案;服务商的公司名称、网站域名或任何网站的内容不得使用带有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图案、形象等内容(“蚂蚁金服”、“蚂蚁金融”、“蚂蚁”、“蚂蚁财富”、“支付宝”、“芝麻信用”、“网商银行”、“余额宝”、“招财宝”、“蚂蚁花呗”、“蚂蚁借呗”、“花呗”、“借呗”、“蚂蚁森林”、“蚂蚁金融云”、“蚂蚁会员”、“蚂蚁开放平台”、“蚂蚁商家平台”、“蚂蚁保险”、“ant financial”、“ant”、 “ant fortune”、“alipay”、 “zhima credit”、“mybank”,上述品牌的附属标志及图案(包括但不限于蚂蚁金服的蚂蚁图案、支付宝的支字图案、招财宝的元宝图案、芝麻信用的芝麻图案等))。
3)服务商官方网站标题应以城市服务商公司名称及/或其品牌为主,如需运用支付宝标识,必须使用正确的规范(見上第二条第1.1款)、且其面积不得大于服务商品牌标识的1/2,并在后面必须清晰标注“合作服务商”。
3、服务商的办公应用规范
3.1名片印制规范
3.2员工工牌印制规范
如需要可以设计为:
3.3服务商的邮件签名规范
以服务商公司信息为主,如需提到支付宝,规范的方式是以文字说明“合作服务商”,且位置居于服务商公司名称下(后)方。
3.4服务商门店标识使用规范
服务商门店的标识应以服务商公司品牌为主,如需使用支付宝标识,规范的方式是:
1) 使用正确的支付宝标识(見上第二条第1.1款)
2)支付宝标识面积不得大于服务商品牌标识的1/2,并在后面必须清晰标注“合作服务商”。
示意如下:
3.5服务商工作服使用规范
服务商的如需使用带有支付宝标识的t恤,标识应以服务商公司品牌为主,如需使用支付宝标识,规范的方式是:
1) 使用正确的支付宝标识(見上第二条第1.1款)。
2)支付宝标识面积不得大于服务商品牌标识的1/2,并在后面必须清晰标注“合作服务商”。
示意如下:
4、服务商举办各类活动的规范
4.1会议营销等活动的邀请信(通知函件)等
1)任何服务商举办的活动,包括以招商、销售等为目的的会议,都不得以支付宝名义进行,亦不得以支付宝主办或承办、协办等名义邀请客户。
2)邀请信函头部应以服务商品牌为主,不得以支付宝标识为主,让客户误以为是支付宝或其关联公司举办或提出邀请,如需使用支付宝标识,其面积不得超过服务商标识面积的1/2,并在后面必须清晰标注“合作服务商”。
4.2现场布置规范
现场必须以服务商公司及其品牌为主,横幅、现场主背景等不得大幅出现支付宝标识及蚂蚁金服集团旗下其它品牌,如需使用支付宝标识,其面积不得超过服务商标识面积的1/2。
4.3服务商授权给客户的称号使用规范
禁止服务商授权客户使用或颁赠任何附有支付宝标识或蚂蚁金服集团旗下任何品牌的称号或奖牌。
特别提示:
1、服务商确认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中简称“蚂蚁金服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上述第二条支付宝标识的权利持有方。除非事先取得支付宝及/或蚂蚁金服集团的书面同意,服务商没有使用支付宝标识或蚂蚁金服集团旗下任何品牌或标识之权利。
2、《协作协议》(协议名称以双方实际签署的为准)一旦终止或支付宝单方面通知取消服务商继续使用支付宝标识使用权的,则服务商必需立即停止该等使用。
3、本规范作为《服务商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服务商一旦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有权根据《服务商管理制度》约定的违规处理方式进行违规处罚执行。